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杜**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解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尧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郭**与郭**、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余焰能与被执行人余*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宋**与宋重庆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