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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