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到与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到与被告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周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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