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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