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梁*、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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