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素园与厦门鸿**有限公司、厦门市**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厦门鸿**有限公司、厦门市**委员会、厦门榕**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