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厦门鸿**有限公司、厦门市**委员会、厦门榕**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郭**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草稻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厦门**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民财**门市分公司、厦门华**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蓝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第27村民小组、厦门市同**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张**、杨柳、王**与福建**限公司、厦门世**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