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杨柳、王**与福建**限公司、厦门世**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杨柳、王**与被告福**限公司、厦门世**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杨柳、王**于2015年5月29日撤回对被告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张**、杨柳、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杨柳、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王**、张**、杨柳、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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