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杨柳、王**与被告福**限公司、厦门世**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杨柳、王**于2015年5月29日撤回对被告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张**、杨柳、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杨柳、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王**、张**、杨柳、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