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张**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商志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温**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