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800元作了结,纠纷已排除,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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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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