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800元作了结,纠纷已排除,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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