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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梁*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刑诉字(2014)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梁*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2011年,王*甲(另案处理)在岷县县城经营天河宫餐厅时,先后以岷县蒲麻镇的王*乙、王*丙、肖**、侯某某、乔**、王*丁、李*甲、乔**、张**、李*乙、肖**、杨**的名义在岷县信用合作联社蒲麻信用社贷款,时任该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赵**、信贷员梁*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相关资料没有认真审核,对贷款户没有实际调查,在部分贷款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上述人员所贷的120万元批准发放,发放的贷款均被王*甲所用,致使该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经**用联社催收,除李*甲还清了以自己名义所贷的13万元外,其余均由赵**于2014年4月1日前全部还清。2014年4月15日、16日,被告人赵**、梁*先后到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岷县信用合社文件、说明、办案说明、信贷档案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肖**、王**、杨**、王**、李*乙、侯某某、肖**、王**、乔**、乔**、张**、张**、王**、李*甲的证言;

3、被告人赵**、梁*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梁*无视国法,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2011年,时任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麻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赵**、信贷员梁*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岷县蒲麻镇红崖村王*甲(另案处理)以王*乙、王*丙、肖**、侯某某、乔**、王*丁、李*甲、乔**、张**、李*乙、肖**、杨**的名义贷款的资料没有认真审核,对贷款户没有实际核查,在部分贷款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王*甲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所贷的120万元贷款批准发放,全部贷款被王*甲所用,致使该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经**用联社催收,除李*甲还清了以自己名义所贷的13万元外,其余贷款均由赵**于2014年4月1日前全部还清。2014年4月15日、16日,被告人赵**、梁*先后到岷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

2、李**、王**等12户贷款人的信贷档案资料,证实2011年12月11日,岷县蒲麻镇红崖村村民李**、王**等12户人在蒲麻镇信用社分别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用途养殖牛。

3、岷县信用社贷款后检查情况,证实经检查贷款人张**的贷款为借名贷款。

4、证人王*甲证言,他找到当时主任赵**问贷款,赵**说让他找些户口薄每户贷十万元。结果他就找了十二户人,把户口薄、身份证借下,就到蒲麻信用合作社把钱贷出来用到天河宫酒店生意上亏损上了。贷款时那十二户人部分没有去现场本人签字盖章,没去的几个人的名字是去的几个人代签的,具体谁代的他现在记不清了。办贷款时蒲麻信用合作社赵**和梁*都发现贷款本人没到场的情况着呢。一般贷款都由主任做主,信贷员只不过办理一下。那些贷款有的当时办了个折子把款打到折子上后来他取出了,有的是当时提的现金。这些钱他都用到天河宫酒店生意上了。利息最早他还着呢,后来没钱还了再就没还,他就外出了。

5、证人肖*乙证言,王*甲在2011年农历11月,向他父亲肖*丙借去了他家的户口本,后以他的名义在岷县蒲麻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办理贷款时他跟王*甲一起去信用社签字,签字的有杨**、肖*甲、张**、乔*乙,还有谁记不起了,贷款资料中他的名字是杨**代签的,他在上面摁了指印,借款申请也不是他自己写的,是王*甲写好后让他在名字上按指印。他妻子付某某没有去签字,付某某的名字他不知道是谁签的,他叫肖*乙,贷款资料上名字是肖*丁,他没有私章。也没有养殖场,这几年一直在外面打工。那天去签字的时候王*甲让他们去的人相互担保,贷款资料上他们就相互把指印按了。信用社的人一直没有来调查过,贷款下来后,翻过年,蒲麻信用社来了两个工作人员,一个年龄大,没戴眼睛,一个年轻些,戴个眼睛,给他压话来的,说“上面来人调查贷款的事,就让他说在他们村的山沟深处办下养殖场着呢,牛和羊在山里面呢”。利息他也没还过。第二年王*甲把他领到蒲麻信用社说要办续的手续,让他们写联保书,但他不识字不会写,就回家了,蒲麻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找他问还款的事。

6、证人王*戊证言,四五年前的冬天,在岷县县城做生意的侄儿王*甲到他家来,说自己要到蒲麻信用社贷款需要用一下他家的户口簿,他就把户口薄给王*甲了,过了一段时间王*甲就把户口薄还来了,他也没问贷成了没有。过了一年以后蒲麻信用社的赵主任来他家说“万一上面来人查账,就说你儿子王*丙在新疆种棉花去了”。那时他才知道王*甲拿他家户口薄在他儿子王*丙名下贷了十万元。蒲麻信用社没有考察过,当时没有给王*甲给王*丙的私章,王*丙在外面打工,名字是谁签的说不上,他儿子王*丙的私章是平行的,没有正方形的私章。

7、证人杨*甲证言,王*甲在四、五年前的一天,将他家的户口本借去,没说要去贷款,后他们全家去了新疆三年,回来后才知道王*甲以他的信息在蒲麻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他和她妻子没有在信用社贷款资料上签字,资料上的私章也不是他的,他没有私章。一切都是王*甲做的假,他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啥也没有养下,信用社的人没来调查过,后面也没有催收过。

8、证人王*乙证言,2009年后半年,王*甲到他家来借户口薄说要贷款呢,他就借给了。过了两个月王*甲来要求他到信用社办手续去。他跟王*甲到信用社在申请签了他的名字,同时王*甲还让他在担保书上签上他爸王*庚的名字。后面款办下来了没有他不知道。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指印有的是他盖的,有的不是,当时梁*和王*甲将空白材料拿上让他按指印,指印按好后他的名字不知道是谁签的。

9、证人李*乙证言,大概三年前,王*甲借去了他家的户口本,以他的名义在蒲麻信用联社贷款贷款10万元。他没有在贷款资料上签过字,盖过他的私章。王*甲还用同样的手段,用村上十几个人的名义贷下款着呢。

10、证人侯某某证言,2009年夏天,王*甲借去他家的户口本,今年三月份蒲麻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到他家来说以他的名义贷下一笔钱着呢,他才知道王*甲以他的名义在蒲麻信用联社贷下一笔钱,具体贷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从没有去蒲麻信用联社签过字,也没有在贷款资料上签过字和盖过他的私章。

11、证人肖*甲证言,2012年2月,王*甲借去他的身份证,开车把他拉到蒲麻信用联社说要用他的身份证贷款,王*甲和杨*乙填写贷款资料,让他在贷款资料上盖了指印,王*甲提前就刻了他的私章,在资料上盖了他的私章。他不识字,他按王*甲的要求在资料上盖了指印。钱被王*甲拿去了。当时蒲麻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他什么也没说,他没有办过续贷手续,蒲麻信用社也没找他还款或还利息。

12、证人王*丁证言,2011年,他哥王**骗去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私章,2012年前半年,他去工行贷款时才知道王**用他的身份证在岷县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贷款资料上他没有签过字,是王**瞒着他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私章贷的款,后面来了四个人找他调查在信用社贷下10万元款的事,他没有承认。当时他没有去蒲麻信用社办贷款手续,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信用社也没有实际调查,认为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13、证人李*甲证言,王*甲在2011年4月30日以他的名义在岷县蒲麻信用联社贷款3万元,2011年5月29日,王*甲用同样的手段又以他的名义在岷县蒲麻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开始利息王*甲还着,2012年第一季度的利息3500元王*甲给了他,第二、三季度的利息7000元从他的工资里扣除了,后王*甲再没有给他利息。2012年10月25日,他将10万元的贷款还给了岷县蒲麻信用联社,3万元的贷款还在信用社欠着,利息在他的工资里扣着。王*甲还欠他16万7千多元。贷款的用途是发展养殖业,是王*甲填写的,他没有弄过养殖。办理三万元的贷款时他本人去信用社签了字,在办10万元贷款时,他到信用社正准备办手续,因为家里人不同意,他就再没办。不知道谁帮他签的名把贷款办成了。十三万元的贷款他还过两季度的利息,没办过续贷手续。

14、证人乔*甲证言,大概2010年农历9月份,他父亲曾经将他的户口本交给王*甲,让王*甲帮他的女儿办结婚证,后王*甲把他和同村的张**、肖**、肖**、李**、王*丙、乔*乙用车拉到蒲麻信用联社说要用他们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贷款,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说在沟里办下养殖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梁*把已签好字的贷款资料拿过来,让他们在贷款资料上把指印盖上,大家就都把指印盖好了,王*甲要他的一折通卡,他没有给,王*甲就给信用社的赵主任打电话问,赵主任说没有一卡通就下来再办一张卡。王*甲就把大家送回到村上。他有私人章子,当时没有给王*甲,贷款资料上的私章上哪里来的,谁盖上去的他不知道。他也没有办养殖场。信用社的人也没找他催还款和利息。

15、证人乔*乙证言,2010年11月,他们村书记张**给他说:“王*甲要借他的户口贷一笔款。”第二天,张**和王*甲叫他到蒲麻信用联社办一下手续,他问信用社的赵主任赵**“这个事情行不行,不行的话就不借了”,赵主任说“可以呢,钱不让你还,上面如果查下来,就说搞成畜牧了”。然后赵主任给他给了一份贷款资料,让他在需要按指印的地方按了指印。他的户口薄是王*甲从张**手里借到的,身份证没有借过,这次王*甲以他的名义贷了10万元,担保人是王*甲的儿子和媳妇。资料上的名字不是他自己签的,章子是王*甲刻的。信用社的人也没找过他,利息及续贷的事情他不知道。

16、证人张*甲证言,2011年冬天,王**将他的户口本借去,十多天后说用他的户口本贷了些款,他没有签过字,也没有盖过章,他的私章是王**刻的。后王**和信用社的赵主任将资料拿到他家,让他盖了指印。王**和赵主任还安排,如果有调查贷款的,就说买成羊和牛了,把调查的人哄一下。后面信用社的人也没有找他还款,第二年王**叫他去信用社办理续贷手续,他没有去。

17、证人张*乙证言,2011年春天,王*甲来他家让他叫来贷了款的部分村民,王*甲给大家压话“我用你们信息贷下款的事情,上面查着哩,再查来了你们就承认下,就说自己用上了,我用罢了就还过了,你们再别管。”信用社没有来村上调查过贷款的用途。

18、证人王*己证言,2012年的一天,他从蒲麻给他们村学校的李*甲带过一张王*甲写的13万元的借条。

19、被告人赵*甲供述和辩解,2009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甲来到蒲麻信用社说他的亲戚们要搞养殖、种植,需要贷款。他就说你们把手续拿来了,过了两三天,王*甲就引着李*甲等人拿着户口薄、身份证等手续来办贷款,他们把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就让信贷员梁*把贷款办了。贷款期限到期一年我们收款时那十二户人说贷款被王*甲借用了。这些贷款在发放前后他们都没有到贷款户家中实际调查;当时贷款手续是王*甲拿来的。有些贷款户没有亲自来办理,是王*甲代办的,名字是王*甲或谁签的,现在他记不清楚了。贷款共12户,金额120万元。王*丙10万,肖*甲10万,侯某某9万,乔*甲10万,张*甲9万,王*丁9万,李*甲13万,乔*乙10万,张*甲9万,李*乙10万,肖*乙10万,王*乙10万,杨**10万。贷款之前没有说过,事后他知道钱是王*甲用上了,他就到那些人家里说:“联社如果要查冒名贷款的话就把事情承认下,就说是自己贷的,到期王*甲就把钱还上了,与他们没关系。”这十二笔贷款到期后因知道被王*甲用上了,他就没找那十二户人催缴过。这十二笔贷款到期后,他打电话给王*甲,王*甲说当时还不上,能不能续贷一段时间,他为了完成不良贷款的工作任务,就让梁*办理了这十笔贷款的续贷。这十二笔贷款除李*甲的13万已还清外,其余全部贷款他于2014年4月1日前用现金还清了

20、被告人梁*的供述和辩解,他是因为在岷县蒲麻信用社当信贷员时违法发放贷款事来投案自首的。共违法发放贷款金额120万元。王*丙10万,肖*甲10万,侯某某9万,乔*甲10万,张*甲9万,王*丁9万,李*甲13万,乔*乙10万,李*乙10万,肖*乙10万,王*乙10万,杨**10万。当时贷款时贷款资料及章子是王*甲统一拿来的,资料基本齐全着,就是有几户本人没有来,手续是代办的,具体谁没来谁代签的字,他现在记不清了。办理这些贷款之前是王*甲在赵**主任跟前申请的,赵**主任审查后就让他办理,他光看资料齐全就给办理了。贷款审查表及贷款调查报告因当时没有去实际调查,就根据资料他们主观上写的,报告是他写的,他和赵**的名字分别是个人自己签的。贷款发放后对资金的去向及用途没有实际进行调查。现在知道是被王*甲用上了。这些贷款现在除李*甲的十三万早已还了,其余的已被赵**用自己的现金还清了。

21、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文件、岷县信用社关于赵*甲责任贷款偿还情况说明,证实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赵*甲停薪限期一个月内对违法发放的12笔贷款、金额120万元清偿及被告人赵*甲于2014年4月1日将12笔贷款全部还清。

2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梁*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4月16日到岷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梁*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之意明显;且违法发放的贷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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