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被告人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毛*甲在淘宝网站上用其女朋友朱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名叫“某某金牌”的网店,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HP牌硒鼓作为网店销售的货源,在未经HP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店网页上传各款HP商标的硒鼓图片,标注低廉的价格吸引顾客进行销售。在该网店经营期间,被告人毛*甲销售假冒HP商标硒鼓货值金额共计约184788.92元。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毛*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二路25号嘉利公寓*幢***室房间被民警抓获,并在其租房内查获48个准备用于网店销售的假冒HP商标的硒鼓,货值共计1026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是冒用惠**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毛**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毛**退出非法获利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毛*乙、徐*、饶*、孙**、朱**、孙**、杨*、马*、戴*、王**、隋*、吴*、邵*、田*、张*、王**、卢*、彭*、牛*、郑*、陈*、任*、李*、裘*、王**的证言,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证明,账本,购买记录,销售记录,银行收款凭证,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光盘2张,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毛*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甲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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