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限公司与沧州市**有限公司、博山**制造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限公司与被告沧*售有限公司、博山*制造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有限公司、博山*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临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