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限公司与被告沧*售有限公司、博山*制造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有限公司、博山*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临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杨**与山东泰**限公司、山重**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孟**与山东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郯城县恒**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纪现与山东美**限公司、杭州神**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等与苏**、青岛新干**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郑*等与陈*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菏泽**品厂与刘**、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与菏泽**总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诉刘**、杨**、临沂市罗**花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用制品厂与白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