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纪现、山东美*限公司、杭州神*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