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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苏州市吴**动迁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苏州市**开发区动迁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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