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苏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吴*监管罚(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江**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监管罚字(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