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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义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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