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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钱佳*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钱佳*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钱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钱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钱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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