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钱佳*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钱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钱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钱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夏**与苏州**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达浆料厂与江苏省**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苏州**土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苏州**备中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冶与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公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环快速路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