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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环快速路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架道路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现查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架道路管理大队已更名为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环快速路管理大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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