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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床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4日收到起诉人苏**床有限公司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苏**床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申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包括(2009)41号拆迁许可证延期原因,第11次延期与本公司有无利害关系、因果关系,第11次延期公告是否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但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起诉人认为被告拒绝公开实属违法,既然被告承认是经审核后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理应制作并具备上述信息。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现起诉人苏州市**床有限公司的申请即属于要求行政机关汇总、分析政府信息的情形,本院应不予立案。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州市**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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