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第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