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第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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