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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胡**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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