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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依据**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吴*(医)罚字(2014)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占文华处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吴**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吴*(医)罚字(2014)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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