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苏州市吴**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