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妹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谢*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顾建知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郭巷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横泾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郁**、郁**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卢*、徐**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许**等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