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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卢*、徐**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苏虎计征决字(2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8284元。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徐*送达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故视为放弃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是合法有效的,被执行人理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现被执行人卢*、徐*在限期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苏*计征决字(2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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