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登记,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