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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床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床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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