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诉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金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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