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惠与中国**南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诉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万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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