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诉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万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卫金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穆**与南通**护局、江苏**护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苏州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施**与海门**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浩**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海门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门**有限公司、毛卫金与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