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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