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海门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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