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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金**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结欠汪**2014年3月份应付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工资差额10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补足汪**2014年3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工资差额1030元,并向汪**加付赔偿金515元。并告知了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汪**2014年3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工资差额1030元,及加付汪**赔偿金51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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