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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因需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当庭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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