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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施**、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启建拆裁(2012)第02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27日,启东**备中心因彩臣三村东侧地块土地前期开发二期项目取得了启建拆许字(2010)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叶*之夫沈**(已故,妻施叶*、子**为法定继承人)名下所有的房屋位于汇龙镇汇龙村10组376号,建筑面积为128.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28.68平方米,超建0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2012年7月8日,拆迁人启东**备中心向施叶*送达了房屋及附属设施清点评估通知书,通知书中推荐江苏先**估有限公司作为拆迁评估机构,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另行选择通知书附表的评估机构,如不做选择,该评估公司将作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通知书又告知其2012年7月16日上午将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评估,要求留人在家配合。事后,施叶*对评估机构未提出异议。同年7月16日上午,评估机构在启东市公证员等在场的情况下查勘了施叶*的被拆迁房屋。2012年7月31日,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确定施叶*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为284824元。2012年8月14日,启东**备中心在公证员在场情况下将该估价报告送达给施叶*。

因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启东**备中心向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启建拆裁(2012)第02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即启东**备中心)向被申请人(即施**)提供本市汇龙镇彩臣三村3号楼104室(面积135.04平方米,车库面积10.50平方米)作为安置房,被申请人在接收安置房屋前按房屋总价292291.35元(不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结清房价。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本市汇龙镇彩臣三村376号属其所有的房屋并交申请人拆除。三、申请人在接收被申请人房屋前向被申请人支付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补偿款284824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误工补助费800元,合计286824元。并提供位于本市汇龙镇城北村过渡房区域第6排第6间作为拆迁临时过渡用房,使用至安置房交付之日。2012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施**送达了该裁决书,由启**证处进行了公证。因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9日向施**发出了腾房催告通知书,敦促其自觉腾房。2013年1月6日,启东**备中心将裁决书确定的补偿款286824元公证提存。

本院受理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2月27日组织了听证,被执行人称,补偿面积不到位,其是营业用房,应按此标准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施叶礼作出的启建拆裁(2012)第02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启建拆裁(2012)第02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中的第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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