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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胡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石某某与被告海安县曲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某、石某某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石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某某、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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