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起诉人袁**以南通**锋街道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袁**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作出《通知》,称锡通产业园(一期)周圩村14、15、33组即将开始拆迁,定于2013年10月9日上午7点30分在周**委会签订拆迁合同至2013年10月28日统一拆除。起诉人认为,该《通知》无发文字号、未告知救济途径,被告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也不是征收主体,作出的《通知》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迁《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通**锋街道作出的《通知》仅是告知被拆迁人拆迁日程、拆迁奖励等事项,双方能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并达成合意才能完成。因此,这种通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或者强制性等法律特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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