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起诉人张**以如皋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张*新诉称:1964年5月,起诉人受如皋**民公社委托,到公社机灌站从事农田机灌工作。1973年机灌站更名为农机站,1976年起诉人由机灌工作转为电灌工作,1995年起诉人的电工证为1976年的继承手续。2001年马塘农机站更名为桃园农机站,2013年桃园农机站更名为高新区农业服务中心,现又更名为城南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即农技站)。因行政区域调整合并,造成起诉人的退休工资无法落实,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对农机站与农技站的撤并行为违法,落实起诉人的退休工资每月3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涉及电工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依法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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