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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如皋**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如皋**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如皋**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如皋**理局负责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17日,原告穆**向被告如皋**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同年3月31日,被告作出(2015年]港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u0026ldquo;您所申请获取的u0026ls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squo;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通过如皋政府门户网站(www.rugao.gov.cn)获取该信息。u0026rdquo;

被告如皋**理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如皋市港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执;

证据1-2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其获取案涉信息的方式。

3、如皋政府门户网截图及网上公开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截图一份;

4、南通内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光盘);

证据3-4证明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已将该信息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认可;2、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答复内容的合法性不认可,根据被告答复的内容,原告并未找到案涉信息;3、证据3、4,网上截图公开的是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与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不是同一信息。

原告诉称

原告穆冬梅诉称,因u0026ldquo;南通**中心码头u0026rdquo;工程在原告所有的位于如皋市九华镇如海村十组房屋范围内,目前正在施工。原告于3月17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同年3月31日,被告作出(2015年]港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u0026ldquo;您所申请获取的u0026ls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squo;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通过如皋政府门户网站(www.rugao.gov.cn)获取该信息。u0026rdquo;原告根据被告答复,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没有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的信息,经与如皋市政府了解,也没有该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与事实不符,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在如皋市政府网站上没有该信息,应当由被告自行公开。被告所作的案涉答复明显不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如皋**理局作出的(2015年]港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原告穆**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依复(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庭提交),证明原告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案涉信息,但如皋市人民政府答复本机关无此信息。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是另外一个信息,从而证明被告答非所问,其答复不符合条例规定。

2、(2015)东行初字第55号案件答辩状(当庭提交),证明被告应存有案涉信息。

3、如皋市港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告所作答复违法。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答复书证明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公开案涉信息之前已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如皋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答复称本机关无此信息,并同时提供了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供其参考,告知获取该信息的途径与被告答复的内容是一致的,事实上,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与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系同一信息的不同表述,前者属于口语化,后者属于专业术语;2、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出证目的。

被告辩称

被告如皋**理局辩称,1、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原告向被告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因该信息属于如皋市的区域规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及相关单位在制作完成案涉信息后,已将其报送至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已于2015年3月16日通过如皋政府门户网站将其公开;2、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告在答复期限内答复原告,并告知其获取案涉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已尽合理告知义务。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案涉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1、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被告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原告穆**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曾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如皋市人民政府答复称案涉信息不存在,并附南通内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供其参考,并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以上证据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如皋**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依原告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2、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这一信息已经在如皋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以上证据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原告穆**向被告如皋**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同年3月31日,被告作出(2015年]港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u0026ldquo;您所申请获取的u0026ls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squo;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通过如皋政府门户网站(www.rugao.gov.cn)获取该信息。u0026rdquo;原告穆**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穆**于2015年3月12日曾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皋政依复(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u0026ldquo;经查找,您申请公开的u0026ls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squo;信息,本机关无此信息。另附《南通内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供参考,该总体规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可以登陆u0026lsquo;中国u0026middot;如皋u0026rsquo;网站(www.rugao.gov.cn)获取该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58.221.206.208/zfb/fzgh_qygh/content/529F69FD2B8044849505EB9EDAED5A4B.html.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如皋**理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行政职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均不持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如皋**理局所作案涉答复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如皋**理局所作案涉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情形,其中包括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答复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如皋政府门户网站(www.rugao.gov.cn)获取该信息。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来看,似乎被告所作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但原告认为,其根据被告所作答复登陆如皋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检索,并未查找到案涉信息。而从被告提供的网络截图可以看到,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是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确非原告申请公开的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对此,被告答辩称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与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系同一信息的两种不同表述,前者属于口语化表述,后者属于专业术语。本院认为,首先,从二者名称上看,二者确有相似之处;其次,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这一信息确实已经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主动公开;再次,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公开案涉信息之前,曾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对此,如皋市人民政府答复称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信息不存在,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供参考,并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综合上述理由,可以认定已经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就是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二者系对同一信息的两种不同表述,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系专业、规范的表述。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案涉信息的制作单位,被告应该很清楚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上已经主动公开的案涉信息其实际被表述为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为了方便申请人查找,被告在案涉答复中应当告知原告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就是u0026ldquo;南**河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u0026rdquo;,否则,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途径查询u0026ldquo;如皋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u0026rdquo;,显然查询不到其所需信息。虽然从最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确实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已经在如皋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但是因被告在答复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说明义务,增加了原告获取此信息的难度,既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亦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希望被告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能够努力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做到更加严格依法行政。

综上,考虑到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也确实获取到了其所需信息,虽然被告所作案涉答复在内容上有不当之处,但并不影响其答复的合法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穆**要求撤销被告如皋**理局作出的(2015年]港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告如皋**理局对原告穆**所申请的信息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向南通**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通**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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