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因村务公开问题引起的政府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经本院开庭后予以释明,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