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钱小*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钱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小*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