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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小*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钱小*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钱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小*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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