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称:其已达结婚年龄,可享受相应的婚房宅基面积。为此,其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提出了审核批准农村居民住宅面积的申请。可被告行政不作为,至今对其申请无果无理。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原告合法宅基面积批准的行政行为,并且要求依法审核启城建指(2014)8号文件是否合法。

经审查,起诉人陆*就其结婚用房宅基审批一事,曾先后向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了信访咨询、书面申请。2015年7月6日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在给陆*的申请回复中载明:根据乡(镇)土地总体规则,其所在区域属于城市控建范围,不能再核批宅基地;要求其根据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启城建指(2014)8号《关于印发汇龙镇控建区域村民结婚用房的处置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处理。然而,起诉人陆*未能按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回复提示要求,未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报批宅基地用地手续,而直接向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再次申请用地审批,并以申请无理无果为由,提起本次诉讼。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起诉人陆一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报批宅基地用地同意手续,而直接向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用地审批,其申请用地审批的程序不符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启城建指(2014)8号《关于印发汇龙镇控建区域村民结婚用房的处置办法(试行)》是由启东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诉人陆一可以就该文件提出审查诉求。起诉人在提出相应请求时,应与具体诉请分开表述,并且提出的审查请求要具体明确,需直接指出待审查文件具体哪条条文不合法。

综上所述,起诉人陆*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