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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郁*、宋*、郭**与被告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郁*、宋*、郭**诉被告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郁*、宋*、郭**诉称,四原告栽种的1.7亩树木于2015年4月2日被被告用大型推土机强行铲除,造成四原告严重经济损失。故请求确认被告铲除四原告种植树木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江苏省**管理委员会系启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受政府委托在开发区内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故四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在审理中,经法院释*,四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郁*、宋*、郭**的起诉。

原告秦*、郁*、宋*、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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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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