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计征决字(2015)120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