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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撤销连人社工认字(2013)71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决定撤销连人社工认字(2013)71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诉人樊**以被上诉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连人社工认字(2013)71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审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樊**撤回上诉。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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