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州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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