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起诉人陈*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称: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至今,在启东市人民法院查封后非法查封起诉人名下的启东市长江新村17幢401室房屋,且至今未解除查封。起诉人认为被告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查封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材料,起诉人所诉行为系被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履行刑事司法职责的范畴,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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