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海人社工不受字(2015)第003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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