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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海人社工不受字(2015)第003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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