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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宝公诉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赣榆区**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公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赣榆区青口**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漏列被告且需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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