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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东海县**民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东**村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春诉称,原告有1996年5月10日签发的耕地承包经营证,有效期三十年,2000年按政策将承包经营证范围内的2亩土地交给村委会进行统一有偿流转。村委会在接受原告的2亩地后擅自将土地倒卖给开发商1.66亩,在原告的农田上建设了永久的建筑。原告以为可以轻松拿到流转费,但至今未给付土地使用金,请求判令被告侵占2亩承包经营权土地违法,赔偿强行倒卖原告1.66亩土地赔偿金190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东海县**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答辩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发生的,不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发生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告以此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东海县桃林镇桃东村村民,1996年5月10日经东海县人民政府核发,其享有耕地3.92亩。2000年原告按东海县**民委员会的要求,将其承包耕地中的部分土地交村委会流转。原告认为东海县**民委员会没有按约定支付其土地流转费,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u0026rdquo;,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其与村民间的土地流转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原告如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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