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董**、魏*平诉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魏**、董**、魏*平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经继续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董**、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董**、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