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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东海县青湖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东海县青湖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被告已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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